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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e幣熱潮背後的稅務隱患:從ICO案例看加密投資的合規挑戰
Meme幣熱潮背後的稅務隱患:從ICO案例看加密資產投資的合規挑戰
2024年,比特幣正式登上世界金融舞臺,同時也成爲了meme幣狂歡的元年。數據顯示,約75%的meme幣都誕生於今年,截至12月初,meme幣交易增幅超過950%,總市值突破1400億美元。meme幣的火爆不僅爲加密市場帶來新一輪熱度,還吸引了更多普通投資者進入加密資產領域。
這股meme幣熱潮讓人不禁想起2017年前後的ICO狂潮。當時,ERC-20標準的出現大大降低了發行通證的成本,百倍千倍項目層出不窮,數十億美元湧入ICO市場。而今年,以Pump.fun爲代表的一批發射平台使得發行通證變得更加簡單和公平,掀起了一輪持續至今的meme幣風暴。
盡管ICO和meme幣在技術和邏輯上存在諸多差異,但投資者和項目方面臨的稅務合規風險可能相似。在上一輪ICO熱潮中,不少投資者和項目方就曾遭遇ICO相關的稅務麻煩。如今,隨着meme幣熱潮持續,稅務合規問題再次成爲加密資產投資者和meme幣發行方需要關注的核心問題。
本文將通過回顧Oyster案和Bitqyck案這兩起與ICO相關的逃稅案件,爲加密投資者在meme幣熱潮中提供稅務合規方面的冷思考。
1. 兩起典型ICO逃稅案例
1.1 Oyster案:銷售收入未申報,創始人獲刑四年
Oyster Protocol平台由Bruno Block(真名Amir Bruno Elmaani)於2017年9月創立,旨在提供去中心化的數據存儲服務。2017年10月,該平台進行ICO,發行名爲Pearl(PRL)的通證。Oyster Protocol聲稱發行PRL是爲了建立一個雙贏的生態系統,讓網站和用戶都能從數據存儲中獲益,並通過PRL實現價值交換和激勵機制。Bruno Block還公開承諾ICO後不會增加PRL供應量,智能合約將被"鎖定"。
ICO初期籌集了約300萬美元,使Oyster Protocol實現主網上線,正式啓動數據存儲服務。然而,2018年10月,Bruno Block利用智能合約漏洞私自鑄造大量新PRL並在市場拋售,導致PRL價格暴跌,但他本人獲得巨額收益。
這一事件引起了監管部門注意,最終SEC針對欺詐投資者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檢察部門則就逃稅問題提起刑事訴訟。檢察官認爲,Bruno Block不僅損害了投資者信任,還違反了數百萬美元加密貨幣利潤的納稅義務。2017年至2018年期間,他僅在2017年提交了一份申報表,稱只從"專利設計"業務獲得約15000美元收入,2018年則未提交申報表,也未向稅務部門報告任何收入,卻花費至少1200萬美元購置房產、遊艇等。
最終,Bruno Block對逃稅事實供認不諱,於2023年4月簽署認罪協議,以逃稅罪被判四年監禁,並向稅務部門賠償約550萬美元填補稅收損失。
1.2 Bitqyck案:ICO收入轉移未納稅,兩發起人合計入獄八年
Bitqyck是由Bruce Bise和Samuel Mendez創立的加密貨幣公司。該公司首先推出Bitqy幣,聲稱爲"錯過比特幣的人"提供替代性致富機會,並於2016年進行ICO。Bitqyck向投資者承諾,每個Bitqy幣附帶1/10股公司普通股。然而,公司股份始終由Bise和Mendez持有,從未向投資者分配承諾的股份和相應利潤。
隨後,Bitqyck又推出BitqyM幣,稱購買該幣可讓投資者通過爲華盛頓州的Bitqyck比特幣礦場供電參與"比特幣挖礦業務",但實際上這樣的礦場並不存在。通過這些虛假承諾,Bise和Mendez從13000多名投資者籌集了2400萬美元,並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開支。
SEC就欺詐投資者行爲提起民事訴訟。2019年8月,Bitqyck一方承認事實並達成民事和解,公司及兩位創始人共同向SEC支付約1011萬美元民事罰款。檢察部門則繼續對Bitqyck方提出逃稅指控:2016年至2018年,Bise和Mendez通過發行Bitqy和BitqyM賺取至少916萬美元但向稅務部門少報相關收入,共同造成超160萬美元稅收損失;2018年,Bitqyck公司從投資者賺取至少350萬美元,卻未提交任何納稅申報表。
最終,就稅務問題,Bise和Mendez分別於2021年9月和10月認罪,均以逃稅罪名被判50個月監禁(合計約八年),並各自承擔160萬美元連帶責任。
2. 兩案涉及的稅務問題詳解
Oyster和Bitqyck兩案的核心問題之一是ICO收入的稅務合規。在這種新興籌資形式中,一些發行方通過欺詐投資者或其他不當手段獲取巨額收入,卻少報收益或不進行納稅申報,引發稅務合規問題。
2.1 美國法律如何判定逃稅?
在美國,逃稅屬重罪,指故意採取非法手段減少應繳稅款,通常表現爲隱瞞收入、虛報支出、未申報或未按時繳納稅款等行爲。根據《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規定,逃稅爲聯邦犯罪,個人可能面臨最高5年監禁及25萬美元罰款,單位可能面臨最高50萬美元罰款,具體處罰取決於逃稅金額和性質。
構成逃稅罪需滿足:(1)欠繳大量稅金;(2)實施積極逃稅行爲;(3)存在逃稅主觀故意。逃稅調查通常涉及對金融交易、收入來源、資產流動等的追溯和分析。在加密貨幣領域,由於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徵,逃稅行爲更易發生。
2.2 兩案中的涉稅行爲
在美國,ICO各環節都可能涉及納稅義務,項目方和投資者在不同階段承擔不同稅務責任。項目方在ICO籌資時必須遵守稅務合規要求。ICO籌集的資金可視爲銷售收入或資本募集。如用於支付公司運營費用、開發新技術或擴展業務,這些資金應視爲公司收入,依法繳稅。投資者通過ICO獲得通證後也有納稅義務,特別是當獲得獎勵或空投時,這些將被視爲資本利得,需繳納資本利得稅。在美國,空投和獎勵通證的價值通常按市場價值計算並進行稅務申報。投資者出售通證獲利也會被視爲資本利得徵稅。
客觀來看,Oyster和Bitqyck兩案中,當事人的行爲不僅侵犯了投資者利益,構成欺詐,而且在不同程度上違反了美國稅法規定,但兩案的逃稅行爲不盡相同。
2.2.1 Oyster案中的逃稅行爲
在Oyster案中,PRL進行ICO後,創始人Bruno Block利用智能合約漏洞私自鑄造大量PRL並拋售,獲得巨額收益。Bruno通過出售PRL迅速積累財富,卻未履行相關納稅義務,觸犯了《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規定。
本案中Bruno Block的行爲有特殊之處,因爲他在出售Pearl前還有鑄造行爲。對出售通證所得應繳納資本利得稅無疑問,但稅務部門對鑄造通證行爲是否徵稅尚無定論。有觀點認爲,鑄造通證與挖礦類似,都是通過計算創造新的數字資產,因此也應當納稅。我們認爲,鑄造所得是否需要納稅,應取決於通證的市場流動性。在通證市場尚未形成流動性時,鑄造的通證價值難以確定,進而無法明確計算所得;但如果市場已具備一定流動性,這些通證就具有了市場價值,鑄造所得應視爲應稅所得。
2.2.2 Bitqyck案的逃稅行爲
與Oyster案不同,Bitqyck案的逃稅行爲涉及對投資者的虛假承諾和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ICO成功籌資後,Bitqyck創始人Bise和Mendez未按承諾履行投資回報,反而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開支。這種資金轉移行爲本質上等同於將投資者資金轉化爲個人收入,而未用於項目開發或兌現投資者利益。Bitqyck案的關鍵稅務問題在於ICO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及未報告收入。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規定,無論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均被納入應稅收入。美國最高法院在詹姆斯訴美國案(1961)中確認了該規則。美國公民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必須將非法收益作爲收入報告,但這類納稅人通常不會報告此類收入,因爲非法收入的上報可能引發相關部門對其非法行爲的調查。Bise和Mendez未能按要求將從ICO籌集資金中轉移的非法所得作爲收入報告,直接違反了稅法相關規定,最終承擔刑事責任。
3. 提示與建議
隨着meme幣火爆,許多加密行業人士獲得了巨額回報。然而,正如此前ICO逃稅案件所示,在meme幣市場中,我們不僅需要關注技術創新和市場機會,更應重視稅務合規這一關鍵事項。
第一,了解發行meme幣的稅務責任,避免法律風險。雖然發行meme幣不像ICO那樣直接通過籌資獲得收益,但當meme幣發行者和早期投資者持有的通證升值後,出售時仍應就相關資本利得納稅。盡管任何人都可以在鏈上匿名發行meme幣,但這並不意味着發行者可以躲避稅務稽查。避免稅法風險的最佳方式是遵守稅法,而非尋求更有效的鏈上匿名手段。
第二,關注meme幣交易過程,確保交易記錄透明。由於meme幣市場投機性強,新項目不斷湧現,投資者的meme幣交易可能非常頻繁,隨之而來的是繁多的交易記錄。加密資產投資者需要保存詳細的交易記錄,最好使用專業的加密資產管理和稅務申報軟件,確保所有買賣、轉帳和獲利都有跡可循,並在稅務申報時得到正確的稅法定性,避免潛在的稅務糾紛。
第三,跟進稅法動態,與專業稅務人士合作。各國針對加密資產的稅法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存在經常性調整,其中的關鍵改動可能直接影響實際稅收負擔。因此,meme幣的投資者和發行者都應對所在國的稅法動態保持高度關注,必要時尋求專業稅務人士的意見,協助做出最優的稅務決策。
總之,已達1400億美元規模的meme幣市場具有巨大財富效應,但這些財富也伴隨着新一輪的法律挑戰和合規風險。發行方和投資者都需充分認識相關稅務風險,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中保持謹慎和敏銳,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