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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法律結構探析:從美國監管訴訟看實體註冊必要性
DAO的法律架構:從美國監管機構對DAO的訴訟談起
DAO近期面臨法律挑戰,參與投票的成員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情況雖令人震驚,但早已在法律界的預期之中。DAO並非法外之地,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時,缺乏實體的DAO會給成員帶來巨大風險。因此,許多DAO正在尋求建立更完善的法律結構。根據業務特點,有限責任公司、基金會、非法人非營利協會、特殊目的信托等都是常見的選擇。
第一部分
近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宣布對去中心化金融協議bZx採取執法行動。CFTC指控其非法提供槓杆和保證金期貨交易,從事未註冊期貨佣金商才能開展的活動,並未執行KYC等監管要求。因此,CFTC對bZeroX, LLC及bZx協議兩位創始人提起訴訟,並提出每方25萬美元的和解罰金。
CFTC同時決定民事起訴bZx背後的DAO。去年8月,bZx團隊已將協議控制權移交給bZx DAO(後改名爲Ooki DAO),試圖規避監管,並曾在社區宣傳這種做法可以逃避監管。此次訴訟旨在要求賠償、退回非法所得、處以民事罰款,並禁止其交易、註冊及其他違反相關法規的行爲。
這一行動遭到了許多Web3從業者的批評。即便在CFTC內部,意見也不統一。CFTC委員Summer K. Mersinger公開反對這一做法,並在CFTC官網發表意見。她認爲,執法機構對DAO及其成員採取的行動正在涉足未知的法律領域,這一決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且未廣泛徵求意見。
本文不對bZx是否違規及如何違規進行深入討論,而是將重點放在DAO的法律結構及相應責任上。
CFTC的這次行動在DAO領域引起了巨大震動,主要原因是bZx協議背後的DAO成員可能需要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目前界定成員身分的標準是是否在DAO中投過票,因爲投票代表對組織運營施加了影響。盡管這看起來有些離譜,但過去已有無數法律專家提醒過這種情況可能發生 - 如果一個DAO沒有法律實體,當需要承擔責任時,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合夥企業,導致所有DAO成員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正是當前各類DAO積極推進實體註冊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雖然之前大多數人知道存在這種風險,但幾乎沒人認爲DAO成員真的會被追究連帶責任。一方面,大部分社區型DAO連基本業務都尚未開展,自認風險不大,因此缺乏緊迫的風險意識。另一方面,要真正執行對DAO成員的處罰,難度巨大。大多數DAO成員都是匿名的,只有一個地址。如何追蹤,執法成本有多高?除非犯下重大過錯需要FBI介入,誰會爲了一點罰款去花大力氣追查分布在全球各地的數千上萬個匿名地址?即使只追究投過票的地址,一般來說幾個提案下來也有幾百個。大家都認爲法不責衆,而且都自覺問心無愧。
這次事件雖然開創了危險先例,但我個人判斷大概率是雷聲大雨點小,主要是震懾DeFi協議運營方,不要以爲將運營權限交給DAO就能逃避責任,也警告社區不要輕易背鍋。CFTC在聲明中也提到,這些行動是其在快速發展的去中心化金融環境中保護美國客戶的更廣泛努力的一部分。
這次事件讓大家更清楚地認識到一個事實:在現行法律體系下,DAO需要也將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對DAO而言,在適當時機(越早越好)形成更完善的組織法律結構幾乎成爲了必選項。(當然,一些DAO會追求純粹的加密原生,拒絕接受監管,通過各種設計實現抗審查。這類DAO在加密世界中肯定會長期存在,但可能不會成爲主流形態)
再次回顧不註冊實體的弊端,如果您不是第一次關注這個方向,可能已在多處看到類似解釋,主要有三點:
無實體DAO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合夥企業,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正是當前bZx面臨的情況。
稅務風險,無實體情況下,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本不屬於自己的稅務責任,即使個人未獲得任何收益。
鏈下活動受限,缺乏實體有時會難以與傳統世界的實體互動,如籤訂合同。而大量DAO的業務早已走出鏈上,進入鏈下世界。
以上任何一個問題都會對DAO的長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
第二部分
那麼,如果要註冊,應在哪裏註冊,註冊什麼類型呢?
以下列舉了常見的方案供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LLC)
在美國,DAO可以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LLC),使其完全符合美國法律和後續稅收要求。在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可由成員管理,無需董事會、經理或領導,這一特點使LLC非常適合DAO使用。特拉華州、懷俄明州等已明確接受DAO形式的組織註冊LLC。
LLC可以以營利爲目的,選擇註冊LLC的多爲投資DAO。盡管尚無明確的監管條例,它們大多要求成員爲合格投資者,並將成員上限設爲99人。這樣即使未來面臨監管,也能最大程度確保合規。
一些投資團體註冊LLC但將自己定義爲投資俱樂部(Investment Club)。這可視爲低配版的Venture DAO。這一名稱並非隨意使用,SEC有明確條例說明什麼樣的團隊算作投資俱樂部,如果一個投資集體符合投資俱樂部的條件,則可免受SEC監管。但有得必有失,投資俱樂部也有99人的上限要求,最麻煩的是所有成員都必須主動參與每一個投資決策。即使只有一個成員在某一投資事務上未參與,都可能被SEC認定爲違規。
最近還有機構提出了sDAO的概念,它將允許在合規前提下將成員上限提高到499人並進行特定類別的投資,但要求所有參與者都是美國公民。相比之下,LLC對成員沒有國籍限制。目前這一方案仍在驗證過程中,暫時細節不多。
今年初,馬紹爾羣島修訂了《非營利實體法》,允許任何DAO在該國註冊爲非營利性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同時享受稅務豁免。該法律允許在單個人對整個DAO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注冊。這是美國結構的離岸版本,但不受美國聯邦法律約束。盡管馬紹爾版LLC可以正常開展經營性業務,但不得向DAO成員分配收入或利潤,因此不適用於投資類DAO。
海外基金會
相比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的DAO,目前選擇在世界不同地點註冊基金會的更多。基金會的優勢在於它可以是"無所有者"的,如果發生意外情況,這將減輕創始團隊的法律責任。陸上基金會的流行地點爲瑞士和新加坡。它們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護,但DAO需要爲收入納稅。離岸註冊地多爲開曼羣島、英屬維京羣島等。其中開曼羣島對代幣發行較爲友好,這也是目前相當多DAO的選擇。陸上和離岸的主要區別在於離岸享有稅務豁免。基金會由理事會或董事會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去中心化水平,不過代幣持有者可以通過投票指導理事會或董事會行動。基金會在DAO流行之前已被區塊鏈相關組織廣泛使用,大家對這種模式相對熟悉。
有限合作協會(LCA)
LCA是傳統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混合體,提供了比傳統合作社更大的靈活性,尤其是在投資方面。LCA可以很好地將DAO的治理協議和協會章程結構化,接受不同類型參與者的投票治理權,同時遵守合作原則。科羅拉多州針對LCA有一套相對完善的法案,因此得到了衆多DAO的認可。
非法人非營利協會(UNA, 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Association)
UNA是近一年來重點探索的新形態。UNA允許非常靈活地認定成員,允許成員匿名,允許方便的流動,這些特點與現有的社區類DAO能很好地適配。UNA可以經營盈利性業務,但整個組織需保持非營利性,因爲不能進行利潤分配。但UNA是相對較新的實踐,美國各州目前對UNA的理解也不盡相同,缺乏相應的判例,這可能會導致UNA在特定情況下不被認可從而引發風險。另外,UNA更適用於主要人員和業務活動依托美國的DAO,組織需在美國納稅。
特殊目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形態一般是DAO將部分或全部資產轉讓給受托人,並通過信托協議委托受托人進行業務活動。這樣既解決了線下實體的問題,也能讓DAO成員和受托人都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將法律結構引入DAO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遵守爲傳統組織設計的規範可能會損害DAO的去中心化和自由度。特別是絕大多數法律結構都需要政府審批才能完成。而依據根西島法律成立的特別目的信托消除了這一問題。它無需政府審批,無需保持匯報。依據信托協議發生資產轉移時該信托即生效。但特別目的信托應用的場景主要是代表DAO中的委員會或SubDAO進行特定業務,將整個DAO包裝爲信托結構目前還有待探索。
以上討論的所有方案都解決了最初提出的三個問題。但在此基礎上,每種方案又各有特點。DAO的法律結構在實際設計中要適配的情況往往很復雜,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主要參與成員所在國家和地區、期望的治理結構、去中心化程度、主要業務方向、DAO的成員規模和持續性、代幣策略、SubDAO策略、註冊成本等。
關於DAO的法律結構和相關實踐是很新的領域,還沒有形成普遍共識和最佳實踐,有待進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