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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法律结构探讨:CFTC诉讼引发监管思考
DAO的法律结构:从美国监管机构对DAO的诉讼谈起
近期,一个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遭到诉讼,其成员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责任。这一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但实际上许多法律专家早已预见到这种情况的发生。DAO并非法外之地,当法律责任出现时,没有实体结构的DAO会给其成员带来巨大风险。因此,越来越多的DAO正在寻求建立更完善的法律结构。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会、非法人非营利协会和特别目的信托等几种形式是常见的选择。
第一部分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最近对DeFi协议bZx采取了执法行动。CFTC指控该协议非法提供杠杆和保证金期货交易,并从事只有注册期货佣金商才能进行的活动,同时未能执行KYC等金融监管要求。因此,CFTC对bZeroX, LLC以及bZx协议的两位创始人提起诉讼,并提出每方25万美元的和解罚金。
更引人注目的是,CFTC同时决定对bZx背后的DAO提起民事诉讼。原因是去年8月23日,bZx团队将协议控制权转移给了bZx DAO(后更名为Ooki DAO),试图规避监管。诉讼的目的包括要求赔偿、退回非法所得、民事罚款,以及禁止交易和注册等。
这一行动引发了Web3界的广泛批评,即使在CFTC内部也存在分歧。一位CFTC委员公开表示反对,认为这一决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未广泛征求意见。
本文不深入讨论bZx是否违规的具体细节,而是将重点放在DAO的法律结构及相应责任上。
此次CFTC的行动在DAO领域引起了巨大震动,主要原因是bZx协议背后的DAO成员可能需要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判断是否为成员的标准是是否在DAO中投过票,因为投票代表对组织运行施加了影响。尽管这看起来有些离谱,但许多法律专家早已提醒过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们指出,如果一个DAO没有法律实体,当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企业,从而导致所有DAO成员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正是许多DAO积极推进实体注册的主要原因之一。
虽然之前大多数人知道这种风险存在,但几乎没有人认为DAO成员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情况会真正发生。一方面,许多社区类型的DAO连基本业务都还未确立,自认为风险不大。另一方面,要真正执行对DAO成员的处罚,执行难度巨大。大多数DAO成员都是匿名的,只有一个地址。如何追踪、执法成本有多高?除非是重大案件需要FBI介入,否则很少有人会为了一点罚款去花大量精力追查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匿名地址。即使只追究投过票的地址,一般来说也有几百个之多。大家都认为法不责众,而且自认为行为正当。
尽管这次事件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但笔者认为可能只是雷声大雨点小,主要目的是震慑DeFi协议的运营方,警告他们不要以为将运营权限交给DAO就能逃避责任。CFTC在声明中也提到,这些行动是其在快速发展的去中心化金融环境中保护美国客户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
这次事件让大家更清楚地认识到一个事实:在现行法律体系下,DAO需要,也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DAO来说,在适当的时机(越早越好)形成更完善的组织法律结构几乎成为了必选项。(当然,一些DAO可能会追求纯粹的加密原生,不接受监管,通过各种设计实现抗审查。这类DAO在加密世界中肯定会长期存在,但可能不会成为主流形态)
回顾一下不注册实体的弊端,主要有三点:
无实体DAO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企业,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正是bZx案例中正在发生的情况。
存在税务风险,无实体的情况下,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税务责任,即使个人没有收到任何收益。
链下世界的活动受限,没有实体有时会很难与传统世界的实体互动,如签订合同。而许多DAO的业务早已超出链上范畴,进入了链下世界。
以上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对DAO的长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部分
那么,如果要注册,应该在哪里注册,注册什么类型呢?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方案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LLC)
在美国,DAO可以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LLC),使其完全符合美国法律和后续税收要求。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成员管理,不需要董事会、经理或领导,这一特点使LLC非常适合DAO使用。特拉华州、怀俄明州等已经明确接受DAO形式的组织注册LLC。
LLC可以以营利为目的,选择注册LLC的多为投资DAO。尽管尚无明确的监管条例,它们通常要求成员为合格投资者,并将成员上限设为99人。这样即使未来面临监管,也能最大程度地确保合规。
一些投资团体注册LLC但将自己定义为投资俱乐部(Investment Club)。这可以看作是低配版的Venture DAO。SEC有明确的条例说明什么样的团体算作投资俱乐部,如果一个投资集体符合投资俱乐部的条件,则可以不受SEC监管。但这也有局限性,投资俱乐部同样有99人的上限要求,而最麻烦的是所有成员都必须主动参与每一个投资决策。即使只有一个成员在某一个投资事务上没有参与,都可能被SEC认定为违规。
近期有机构提出了sDAO的概念,它将允许在合规前提下将成员上限提升至499人并进行特定类别的投资,但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是美国公民。相比之下,LLC对成员没有国籍限制。目前这一方案还在验证过程中,细节不多。
今年初,马绍尔群岛修订了《非营利实体法》,允许任何DAO在该国注册为非营利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营,同时享有税务豁免。该法律允许在单独某个人对整个DAO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注册。这是美国结构的离岸版本,但不受美国联邦法律约束。尽管马绍尔版的LLC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性业务,但不得向DAO成员分配收入或利润,因此不适用于投资类型的DAO。
海外基金会
相比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DAO,目前更多选择在世界不同地点注册基金会。基金会的优势在于它可以是"无所有者"的,这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减少创始团队的法律责任。境内基金会的流行地点包括瑞士和新加坡。它们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护,但DAO需要为收入纳税。离岸注册地多为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其中开曼群岛对代币发行较为友好,这也是目前不少DAO的选择。境内外基金会的主要区别在于离岸基金会有税务豁免。基金会由理事会或董事会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去中心化水平,不过代币持有者可以通过投票指导理事会或董事会采取行动。基金会在DAO流行之前就已被区块链相关组织广泛使用,大家对这种模式相对熟悉。
有限合作协会 (LCA)
LCA是传统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混合体,提供了比传统合作社更大的灵活性,尤其是在投资方面。LCA可以很好地将DAO的治理协议和协会章程结构化,接受不同类型参与者的投票治理权,同时遵守合作原则。科罗拉多州针对LCA有一套完善的法案,因此获得了许多DAO的认可。
非法人非营利协会(UNA, 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Association)
UNA是近一年来重点探索的新形态。UNA允许非常灵活地认定成员,允许成员匿名,允许方便的流动,这些特点与现有的社区类DAO能很好地适配。UNA可以经营盈利性业务,但整个组织需要保持非营利性,因为不能有利润分配。但UNA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实践,美国各州目前对UNA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缺乏相应的判例,这可能会导致UNA在特定情况下不被认可从而引发风险。此外,UNA更适用于主要人员和业务活动依托美国的DAO,组织需在美国纳税。
特殊目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形态通常是DAO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给受托人,并通过信托协议委托受托人进行业务活动。这样既解决了线下实体的问题,也能够让DAO成员和受托人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将法律结构引入DAO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遵守为传统组织设计的规范可能会损害DAO的去中心化和自由度。特别是绝大部分法律结构都需要政府的审批才能完成。而根据根西岛法律成立的特别目的信托消除了这一问题。它无需政府审批,无需保持汇报。依据信托协议发生资产转移时该信托即生效。但特别目的信托应用的场景主要是代表DAO中的委员会或SubDAO进行特定的业务,将整个DAO包装为信托结构目前还有待探索。
以上讨论的所有方案都解决了最初提出的三个问题。但在此基础上,每种方案又各有特点。DAO的法律结构在实际设计中要适配的情况往往是复杂的,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主要参与成员所在国家区域、期望的治理结构、去中心化程度、主要的业务方向、DAO的成员规模和持续性、代币策略、SubDAO策略、注册成本等。
关于DAO的法律结构和相关实践是一个很新的领域,还没有形成普遍共识和最佳实践,需要进一步探索。